国内刊号:12-1347/S
国际刊号:1672-2043
发布日期:
作者:刘蕴芳,文静,张雨萱,林健聪,刘跃丹,洪伟,易皓
单位: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华南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, 广州 510655,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华南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, 广州 510655,汕头大学海洋灾害预警与防护广东省重点实验室, 广东 汕头 515063,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华南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, 广州 510655,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华南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, 广州 510655,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华南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, 广州 510655,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华南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, 广州 510655
关键词:耕地破坏,鉴定标准,指标,等级,
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是我国土地执法监察和司法诉讼的现实需求。由于耕地破坏类型复杂多样,加之鉴定标准可操作性不足,大量耕地破坏鉴定结论的公正客观受到质疑,进而影响司法鉴定公信力。本文对比了国家及省市出台的20个相关政策文件,分析其在鉴定程序、内容、指标体系、关键环节等方面的差异,并提出相关建议。对比可知:《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办法》与《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技术规范》分别聚焦于鉴定工作机制和鉴定规程,两者在内容上有少量交叉。各规范对鉴定单元划定、对照区选取仅作原则性规定。地类查证依据、鉴定指标体系存在显著差异。监测方法的系统性、全面性尚存不足,部分规范同一指标的采样方法、检测方法不同。各标准一般采用极限条件法确定破坏等级。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标准值存在显著差异,土壤严重污染的标准值基本一致。建议各地立足区域耕地种植条件,结合耕地破坏的类型与特点,本着“宜简不宜繁”的原则构建科学、合理有效、结果准确的鉴定指标体系。鉴定指标应与国家、行业标准相衔接,重点关注破坏主导因素,鉴定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破坏面积、深度、坡度、裂缝密度,土壤容重、pH、有机质、含盐量、砾石含量,农作物种类变化度、农产品产量及质量,土壤微生物种类变化度,配套条件(灌溉、排水、道路、采光通风等),恢复成本等。同一指标应统一监测方法。建议利用层次分析法计算各指标权重,提高标准的科学性。
来源:2023年第12期
《农业环境科学学报》期刊编辑部